(2016)辽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凤贵、贾丽媛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德胜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源三海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贵、贾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德胜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三海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凤贵、贾丽媛。上列当事人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辽国用(2014)第040200101号、土地面积5898.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房屋使用权证号为:辽房字第2246**号、建筑面积13867.07平方米房屋一栋。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看护、管理和维护,可以正常使用和养护,但不得转移、出售、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查封资产;不得对查封资产设定权利负担或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尤广范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