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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中与代金柱、代应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代金柱,代应举,马磊,石保银,赵景峰,徐宏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高中,男,1968年5月15日生。被告代金柱,男。被告代应举,男。被告马磊,男。被告石保银,男。被告赵景峰,男。被告徐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诉被告代金柱、代应举、马磊、石保银、赵景峰、徐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