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建龙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建龙,农民。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龙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金建龙在临海市杜桥镇强顺汽车租赁公司,向余某租来一辆车牌照为浙J×××××东风标致轿车,后用自己的姓名作为车主做来假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0元抵押给李某。经估价,该车价值90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余某取回。2、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金建龙在临海市杜桥镇晋鹏汽车租赁服务部,向葛某租来一辆车牌照为浙J×××××本田轿车,并按车主的身份做来假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洪秀兵、洪某。经估价,该车价值75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葛某。3、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金建龙在临海市杜桥镇一帆汽车租赁公司,向董某租来一辆车牌照为浙J×××××起亚K5轿车,并按车主的身份做来假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朱某,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等。后在董某的催讨下,被告人金建龙于2015年7月下旬从董某处拿到备用钥匙,在仙居县商城西路“小桥流水”饭店后门的巷子里,将该车偷回后还给董某。经估价,该车价值95000元。4、2015年7月4日,被告人金建龙在临海市杜桥镇比奇汽车租赁公司,向王某租来一辆车牌照为浙J×××××大众CC轿车,并按车主的身份做来假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金某。经估价,该车价值130000元。该车已发还王某。5、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金建龙在临海市王丽芳汽车租赁服务部(挂牌为“鸿达汽车租赁”),向张某租来一辆车牌照为浙J×××××丰田锐志轿车,并按车主的身份做来假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该车以6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潘某。经估价,该车价值100000元。该车已被张某取回。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金建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葛某、余某、董某、张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洪某、李某、潘某、朱某、吕某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接单、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车辆买卖协议,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公司营业执照,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建龙犯有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金建龙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赃车全部追回归还失主,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建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向被告人金建龙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