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胡茂兰与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邵恒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兰,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邵恒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02号原告:胡茂兰,女,1940年1月2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乡政府东。法定代表人:郭华楠,总经理被告:邵恒恒,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胡茂兰诉被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邵恒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