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牡丹与桑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桑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805号申请执行人牡丹,女,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桑布,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牡丹与被执行人桑布离婚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牡丹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桑布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