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解某甲、陈某等与解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陈某,解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111号原告:解某甲,男,1959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某,女,1925年12月1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乙,男,1954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解某���、陈某与被告解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解某甲、陈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解某甲、陈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宫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百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