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06号原告李晓伟。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原告李晓伟与被告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判员 刘玉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