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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06号原告李晓伟。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原告李晓伟与被告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判员  刘玉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