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2016)沪0116民初20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法,上海南岛砖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04号原告赵道法。被告上海南岛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原告赵道法诉被告上海南岛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华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道法撤回对被告上海南岛砖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