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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与徐浩锋、陈光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徐浩锋,陈光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86号原告浙江省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彩虹路6号。法定代表人施天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阳、吴艳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锋,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光惠,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浩锋、陈光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省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