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霍学可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学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学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邓正平,该院检察长。再审申请人霍学可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綦江检察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霍学可申请再审称:1.霍学可是五级工伤伤残职工,2007年6月6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应享有工伤伤残津贴158886元,一审中霍学可并未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是一审承办法官以已付工伤待遇款项冲抵为要挟,误导了霍学可,使其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一审认定霍学可撤回该项诉讼请求错误;2.綦江检察院从2007年3月起未给霍学可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霍学可至今未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金损失45万元应由綦江检察院承担,一、二审判决部分支持是错误的;3.二审对霍学可主张的住房公积金损失116213元不予支持错误。霍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霍学可在一审期间是否撤回工伤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阅卷审查,一审中,霍学可确认,截止2007年12月綦江检察院已支付补偿款255695元,并当庭撤回要求綦江检察院支付其2007年6月6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的工伤伤残津贴158886元的诉讼请求,霍学可申请再审认为其并非自愿撤回该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霍学可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二审未支持养老保险金损失45万元是否错误的问题。霍学可与綦江检察院1995年4月至2012年9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綦江检察院仅缴纳霍学可1995年4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之时即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霍学可以个人身份续缴了2007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6635.2元,现霍学可的累计缴费年限已足15年,綦江检察院无需履行补缴义务,但其应当将2007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赔偿给霍学可。鉴于霍学可受伤至其退休期间未向綦江检察院提供劳动,结合綦江区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咨询意见及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应以缴费上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霍学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綦江检察院应承担2007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霍学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8665.8元,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2007年12月24日,綦江检察院和霍学可签订的《关于申报霍学可养老保险的协议》约定“綦江检察院为霍学可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签订该协议后,綦江检察院按此缴费标准为霍学可补缴了2007年2月前的养老保险费。霍学可本人以个人身份续缴2007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选择2007年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70%作为缴费基数,2008年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2009年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90%作为缴费基数,2010年及以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结合綦江区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咨询意见及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霍学可本人以个人身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高于双方2007年12月24日约定的綦江检察院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若綦江检察院按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纳2007年2月之后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霍学可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反而会低于其本人以个人身份续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因此,綦江检察院未续缴养老保险费导致霍学可以个人身份续缴养老保险费并未造成霍学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霍学可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关于二审法院未支持住房公积金损失是否错误的问题。因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綦江检察院并无法定义务为霍学可缴纳住房公积金,霍学可该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霍学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学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