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洪星与程风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星,程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原告:陈洪星。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风杰。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1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陈洪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冻结被告程风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或查封措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原告陈洪星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被告程风杰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