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言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31号罪犯王言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7月23日入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豫高法刑三复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3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执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言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1日晚,王言明因认为王宗浩与其争女朋友,心中不满,携带一把水果刀,欲在禹州市体育场殴打王宗浩,与王宗浩联系后,得知王宗浩在“网络时空”网吧,到网吧门口用电话将王宗浩叫出,在网吧门口发生争吵厮打,王言明用水果刀在王宗浩头部及身上连刺4刀,刺破王宗浩心脏、肺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王言明系主犯。罪犯王言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言明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言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