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夏长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长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31号罪犯夏长立,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长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长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夏长立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长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夏长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