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与樊×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樊×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594号原告杨×,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樊×1,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樊×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樊×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告与樊×2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有一子,即本案被告樊×1,现已成年。2015年8月31日,樊×2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樊×2名下有菱悦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该车一直未被继承。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该菱悦小轿车(×××)的归属发生争议,一直协商未成,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2生前留下的菱悦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合款2万元。被告樊×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樊×2与原告杨×于1985年10月29日育有一子樊×1,樊×2于2009年5月24日购买了东南牌DN7150型号轿车一辆,现该车登记号牌为×××。樊×2与原告杨×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樊×2于2015年8月31日因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另查明,樊×2之父樊×3已于2001年10月20日死亡,其母汪×已于2003年6月5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信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如不存在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樊×2生前未设定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原、被告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樊×2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车牌号为×××的东南牌DN7150型号轿车作为樊彦文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现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遗产的继承份额,系合法自行处分其财产权利,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为×××的东南牌DN7150型号轿车归原告杨×所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