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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祥强与胡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强,胡杰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203号原告刘祥强。委托代理人张军、鞠妮蓝,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杰元。原告刘祥强与被告胡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鲁珍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鞠妮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杰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祥强诉称,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交付油漆等货物,被告给付货款,另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有供方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2月,原告依约交付后,被告本应按约于2015年5月14日给付货款4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给付,继之又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0000元,违约金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杰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胡杰元向原告刘祥强出具欠款单一张,载明其欠原告款项40000元,欠款说明为油漆款,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欠款人声明中载明:欠款人保证在还款期限内还清款项,如果违约,自愿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有争议,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胡杰元未按时给付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款单等相关证据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胡杰元向原告刘祥强出具的欠款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胡杰元应当按照欠款单的约定给付款项,故原告刘祥强诉求被告胡杰元给付欠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被告胡杰元未按时给付款项,构成违约,但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欠款金额的20%即8000元。被告胡杰元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杰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祥强40000元款项及违约金8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杰元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