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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学金与房璐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金,房璐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袁学金,男。被告房璐璐,女。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学金诉被告房璐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学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学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袁学金负担。审判员  雷长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