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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文富与刘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富,刘加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174号原告:郭文富,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西月,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中伦,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合,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郭文富诉被告刘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文富诉称: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共计饲料款25.8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延付至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富提起诉讼的被告刘加合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富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怀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