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五家渠梧桐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马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市梧桐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马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95号原告五家渠市梧桐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六师102团机关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魏和平。委托代理人谢明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江,新疆五家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市梧桐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凯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