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景章与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章,廖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88-2号原告:陈景章(曾用名陈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陈景章诉被告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景章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