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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张金红、义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张金红,义素玲,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负责人:林劲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栋、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红,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517。被告:义素玲,女,壮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069。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蔡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金红、义素玲、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