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娅与郑兆林、冯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娅,郑兆林,冯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83号申请人吴娅,女,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兆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冯岩春,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吴娅与被执行人郑兆林、冯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郑兆林在歙县兆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