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崇宗德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50号罪犯崇宗德(曾用名:崇文德),男,34岁(1981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崇宗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5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崇宗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崇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崇宗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崇宗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崇宗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崇宗德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崇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崇宗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