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8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汤炳坤与陆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炳坤,陆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828-2号申请执行人汤炳坤,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7074。被执行人陆坤生,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37。申请执行人汤炳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坤生应向申请执行人汤炳坤支付货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陆坤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坤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坤生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路33号十六座303房产,因该房产已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发出提取被执行人在村中股份分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8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