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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离婚或调解二人和好。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某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黄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慧群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