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鲜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鲜某某,白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社理事长。被告鲜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系被告鲜某某之妻),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鲜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小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松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