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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虎群、张珍君与白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群,张珍君,白玉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张虎群。原告张珍君(原告张虎群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军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良。委托代理人卢龙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群、张珍君与被告白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群、张珍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虎群、张珍君负担。审 判 长  马谭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