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无法举证证实离婚时的具体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无法举证证实离婚时的具体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