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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无法举证证实离婚时的具体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无法举证证实离婚时的具体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