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定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