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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民,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凌云,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涛,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虎志相,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竣工违约赔偿金2322983.42元,案件受理费19115元,执行费25821元,合计2367919.42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367919.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苏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