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昊与李青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李青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杨昊,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青宁,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昊与被告李青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杨昊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人民陪审员 耿 敏人民陪审员 刘月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