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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伍子与青岛鑫桃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伍子,青岛鑫桃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高伍子。被执行人青岛鑫桃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街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晓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伍子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桃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