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55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因病住院治疗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余达荣,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1日在合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系退休干部,每月有近4000元的退休工资,而被告系农村户口,没有收入,整个家庭开支均由原告负担,夫妻关系才维持至今。2015年9月,原告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病发,被告不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一直拖到病情加重。2015年12月7日,原告给大儿子打电话才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原告住院期间,在病情未稳定的情况下,被告便吵闹医生要求出院,根本不顾原告生死。2015年12月31日,原告在病情好转后才出院。出院不久,原告因病复发又住院治疗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但由于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双方系再婚,导致被告在原告患病后不积极治疗并不顾原告生死,事实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恋爱、结婚时间属实,其他不属实。婚后,原告就到被告家居住生活,原告每月只拿出工资的1000多元用于家庭开支,其余的工资都是原告自己在使用。虽然原告年老多病,但每次生病,被告都是积极送到诊所治疗;原告在2015年12月7日这次生病,被告首先提出租车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但原告为了省钱才打电话让其大儿子开车送往医院治疗;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精心照料了原告;由于原告的医疗费高,钱用完了,被告请求原告儿女照料一天,以便回家取钱给原告治病,但原告儿女认为被告不管原告了,就强迫被告离开医院,不让被告再到医院照顾原告,也不让被告联系原告,并逼迫原告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1日在合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5年12月,因原告患病,原告及其子女与被告为原告治疗及护理产生了矛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案经审理中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信息,原告出院证明书及费用清单,原告住院治疗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应依法不准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只是去年12月,双方为原告患病治疗及护理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多交流沟通,珍惜几年来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