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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洪珍与叶跃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珍,叶跃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5号原告胡洪珍,女,1951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叶跃芳,女,1966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珍诉被告叶跃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洪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洪珍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