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洪珍与叶跃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珍,叶跃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5号原告胡洪珍,女,1951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叶跃芳,女,1966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珍诉被告叶跃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洪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洪珍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