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禄强与张泽明、陈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禄强,张泽明,陈荣,青田瑞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57号原告:张禄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泽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荣,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青田瑞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31121000037522,住所地青田县。法定代表人:金松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禄强诉被告张泽明、陈荣、青田瑞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