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永与刘巍、汪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刘巍,汪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0275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巍,男,汉族,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汪宁宁,女,汉族。赵永与刘巍、汪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巍、汪宁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巍、汪宁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福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