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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字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亿家福粮油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张玉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家福粮油有限公司,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张玉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468-1号原告:山东亿家福粮油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莘县张鲁镇马村北。法定代表人位连国,总经理。被告: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法定代表人王金辉,经理。被告:张玉慧,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王金辉之妻,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家福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张玉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本案顺利执结,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玉慧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原告提供朱泽兴名下鲁P×××××汽车作为担保,并已交纳相应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朱泽兴名下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张玉慧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