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友正与潘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正,潘阳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81号原告马友正。被告潘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正与被告潘阳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友正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友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友正负担。审判员 周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