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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东梅与王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梅,王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48号原告刘东梅,女,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住佳县。被告王峡,女,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梅与被告王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峡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XXX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高兴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