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4号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负责人:华琰雯。委托代理人:赵兰苹。被告: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佳源。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被告:董佳源。被告:陈如君。被告:陈明亮。被告:洪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被告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于2016年1月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嶙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舒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