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友华与王兴旺、王平定、王广寿、段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李友华与王兴旺、王平定、王广寿、段丽芳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腾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华,男,1964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兴旺,男,1984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平定,男,1987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广寿,男,1959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段丽芳,女,1961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友华与被执行人王兴旺、王平定、王广寿、段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兴旺、王平定、王广寿、段丽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友华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00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