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磐石市教育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磐石市教育局,张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被告:磐石市教育局。被告: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磐石市教育局、张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0元,由原告承担1,465.00元,退回原告1,465.00元。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