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王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涛,王京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崔海涛,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京良,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涛与被告王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伟娜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