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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邱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邱翔,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23日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邱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邱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陌陌网咖”内,将1小包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邱翔、周某某,重约0.1克。2015年9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8、9点钟,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被告人邱翔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将1包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赵某某,重约0.3克。2015年9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翔在其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容留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邱翔在自己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容留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0月10几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翔在其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邱翔在其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容留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邱翔在其租住的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67号1幢3单元3楼2号附1号302房间内,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2015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邱翔被抓获归案,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翔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邱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进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翔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邱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邱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邱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瞿 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