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2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