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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2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