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有一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胡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