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合木提•麦麦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合木提·麦麦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二手交易市场旁菜市内,趁被害人赖某某买菜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上衣左手边口袋内的一部带红色皮套“三星SM-G35021”手机一部盗走。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对其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携带刀片来到本区洪河二手交易市场旁菜市内,趁赖某某买菜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价值280元的三星手机盗走,交给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反扒民警后将其抓获,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的户籍证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书,涉案刀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手机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辨认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辨认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辨认携带的刀片和盗窃的手机(照片),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合木提·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马合木提·麦麦提携带的刀片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