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平县江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平县江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邹平县江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承江,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邹平县江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3*******1/2******7,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战狼世家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狮市凯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邹平县江泉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