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第1232号起诉人王莹,女,汉族,1991年1月5日生。起诉人王志锋,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起诉人王翟氏,女,汉族,1929年8月10日生。起诉人刘广侠,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莹、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以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莹、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诉称,王荣振于2015年8月15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于2015年10月13日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神经科继续治疗,于2015年10月19日经治疗无效去世。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医疗费77676.05元、护理费7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6元、交通费8200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丧葬费3089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862773.55元的70%即603941.49元。本院认为,王荣振主要系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起诉人王莹、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将江苏省人民医院列为共同被告不当,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莹、王志锋、王翟氏、刘广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