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正兴染整机械厂与上海大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正兴染整机械厂,上海大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南平市正兴染整机械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号。代表人周兴国,厂长。委托代理人林玉英,女,系南平市正兴染整机械厂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上海大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2号楼8F。法定代表人陈大和,总经理。原告南平市正兴染整机械厂与被告上海大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上海大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