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凤兰、李舒华诉郑辉俤、施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兰,李舒华,郑辉俤,施金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郑凤兰,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李舒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冯波、林正武,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辉俤,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金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兰、李舒华诉被告郑辉俤、施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凤兰、李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郑凤兰、李舒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